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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1:03:01 297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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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责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计算机软件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被浏览过 3949102 次    版权所有:金华赢跃品创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ID:10545708) 技术支持:帅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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